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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与李**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盛发英诉被告李**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被告李**因修建日光温室从原告盛发英处赊购红砖,经2012年4月7日双方结算,形成结算清单一份,被告欠原告74882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下欠59882元未还。2013年10月24日,原告诉请本院要求被告偿付欠款本息6588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偿还原告盛发英欠款59882元,限于2013年11月15日前偿还3万元,2013年12月15日前偿还29882元,若逾期,则由被告向原告承担同期应给付金额10%的违约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被告李**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其723.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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