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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有限公司与梁**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台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买卖欠款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7日,原告高台县**有限公司以被告梁**已将欠款付清为由,现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台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95元,减半收取204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其204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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