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新诉被告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双方已在庭前协商解决,原告夏*新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苏**与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王*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郭*和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徐**与甘肃高台**责任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狄**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黄**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