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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周*军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新诉被告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双方已在庭前协商解决,原告夏*新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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