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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郭*和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廷发诉被告郭**、郭**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7月1日,原告之子于开科与二被告达成售车协议一份,原告之子将蒙K65800号农用车以3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场付款20000元,下剩19000元。被告给原告之子出具欠条一张。同年12月26日,原告之子因车祸去世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未付款,2013年5月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9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郭**、郭**偿付原告于廷发购车款15000元,于2013年11月20日前付5000元,2014年1月30日前付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62.50元,被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部分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受理费325元,本院退还其16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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