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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夏某某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夏某某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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