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夏某某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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