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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程诉被告李**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系经营饲料及兽药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自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9月14日,因养殖需要先后五次向原告赊购饲料,共欠款27852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现尚欠17852元未支付。2013年3月19日,原告诉请本院要求被告偿付欠款,并要求被告按照条据约定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偿付原告杨**欠款本息19000元,限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则由被告李**承担违约金3800元。

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李**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246元,退还其12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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