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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郭**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郭**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送达过程中,于2013年2月27日得知被告郭**外出新疆出车,归期不定,经向原告王**告知情况后,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本案经多次送达未果,原告王**遂于2013年7月5日以被告郭**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待被告下落明确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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