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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蒋**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加诉被告蒋**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经营车号为甘G-12548的翻斗车一辆。2012年被告在新坝乡修建工程,原告在2012年8月为被告工地拉运河沙2车,共计29.2方。后于2013年1月16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河沙款160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3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拉运河沙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蒋**欠原告马*加拉运河沙款1606元,限于201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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