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诉梁**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2012年7月,被告梁**以每吨305元的价格从原告龚**处赊购水泥,共计支付14200元水泥款后下欠4000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梁**给付原告龚**欠款40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若逾期,则加付2000元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龚**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退还其534.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