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的原告杨*鹏诉与被告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杨**住所无法确定,法院不能送达开庭通知书,无法正常审理,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徐*与王**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郭*和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高台县**有限公司与梁**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许进东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徐**与甘肃高台**责任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向浩*与蒋**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某诉夏某某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岩**与吴**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高**花公司与白登鹏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武*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