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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的原告杨*鹏诉与被告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杨**住所无法确定,法院不能送达开庭通知书,无法正常审理,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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