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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甘肃高台**责任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了原告徐**诉被告甘肃高台**责任公司、赵**、蒋**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2012年7月,被告赵**、蒋**在借用被告甘肃高台**责任公司的资质修建高台县新坝乡新生村农民公寓楼期间,被告赵**、蒋**向原告支付1万元预付款,由原告向被告赵**、蒋**供应价值57600元的复合几加气块并由原告承担运输损耗2000元。2012年8月19日被告赵**、蒋**委托其施工员李**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9月1日,逾期按欠款承担10%的违约金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蒋**一直不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蒋**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徐**欠款45600元,逾期承担违约金4560元。

二、被告甘肃高台**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被告赵**、蒋**承担,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4元,本院退还527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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