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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被告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月,被告杨*从原告陈**收购商品玉米,共计欠款67600元。2013年6月30日,被告偿还原告玉米款34000元,余33600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还款期届满被告未付,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偿还原告陈*欠款336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付15000元,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18600元,每期逾期,则承担1000元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被告杨*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33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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