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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限责任公司与许三才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台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才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2013年6月14日原告高台县**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许*才外出务工,无法送达,待年底被告务工回来后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台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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