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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红诉与被告陈**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通知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06年6月,被告陈**赊购原告的化肥36袋,共计价款1974元。2007年5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50元,下剩1924元化肥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陈**给付所欠化肥款1924元并承担利息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高台县**资经营部业主。2006年6月,被告陈**赊购原告的化肥36袋,共计价款1974元。2007年5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50元,剩1924元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原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检验报告证实,并经庭审查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化肥款的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欠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给付原告张**化肥欠款1924元及利息500元,共计24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与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逾期申请执行,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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