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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与吴**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了原告岩学东诉被告吴**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岩学东原系黄河啤酒高台县城区代理商。自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啤酒款50946元,后被告给原告付款8000元,尚欠42946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偿付原告岩**啤酒款42946元,限于2013年5月21日前付12946元,同年8月30日前付10000元,11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4年1月30日前付10000元。

本案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吴**承担并连第一期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向**预交受理费1206元,退还其60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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