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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与被告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3月,原告将麦草打包机一台作价3.5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当时付款1万元。2011年3月,被告又向原告付款2000元,2011年9月29日经双方对往来账务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打包机款9630元,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2013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63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常学辉向原告韩**偿付欠款9630元,限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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