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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向茂忠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向茂忠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被告陆续赊购原告的饲料,共欠饲料款23047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四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1年4月偿还原告5000元,尚欠180487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向茂*偿还原告王**欠款18047元,于2013年7月30日前偿还5000元,同年9月30日偿还13047元。

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承担,连第一期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向**预交受理费376元,退还其18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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