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刘**买卖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与被执行人刘**买卖欠款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3)高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刘**给付申请人白*欠款55410元,限于2013年8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l2月20目前付3514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刘**在银行的存款3035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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