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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李*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1月7日,被告李*丈夫田**在原告处赊购5000元的化肥,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0年10月,田**因车祸身故。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于2013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化肥款4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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