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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武*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武*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1年4月原被告签订饲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和饲料种类。原告按照合同将饲料交给被告后,约定2011年5月20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未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饲料款9000元,下剩饲料款至今未付。2013年3月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饲料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武*偿还原告李**饲料款18056元,承担欠款期间利息2944元,合计21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支付11000元。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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