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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许进东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许进东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2年10月,被告许进东从原告王新生处购买价值30000元的羊只。被告陆续付款后下欠16500元未付。并于2013年2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3年9月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欠款16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许进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付原告王**欠款16500元。

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许**承担,被告承担部分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退还其106.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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