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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被告赵**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1年被告人承包城建局道路硬化工程,从原告处赊购方砖、道牙石等建筑材料,双方于2012年1月5日结算,被告欠原告方砖9700平方米,每平方米40元,共计388000元;道牙石大号650个,每个24元,共15600元,中号750个,每个17元,共12700元,合计416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0元,尚欠21630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3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欠款216300元,以及利息2161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偿还原告赵*欠款216300元;

二、原告赵*给付被告赵**代缴税款13738元,水泥款8000元,合计21738元;

上述第一、二项相互抵顶后,由被告赵**偿还原告欠款194562元,限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给付94562元。

本案受理费4937元,减半收取2468.5元,由原告赵*承担468.5元,被告赵**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向**预交受理费4937元,退还其2468.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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