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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李**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中止审理,2013年11月29日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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