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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程先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的原告陈**被告程先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1年12月7日,原告父亲陈*有与被告协商后签订了《旧车买卖协议》一份,约定陈*有将一辆自己所有的车号为甘G-59115的桑塔纳2000轿车以35000元的价格卖予被告。当日,原告交付被告轿车,被告付款16500元后给陈*有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8500元欠条。2011年12月11日,经原告催要,被告通过农业银行高台县支行给原告尾号为1016的农行银行卡汇款5000元。2013年6月1日,原告父亲陈*有因病去世。原告及其母亲多次催要该笔欠款,被告一直推诿未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程*给付原告陈*欠款13500元,于2014年1月25日前给付8500元,同年2月28日前付5000元。

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承担,连同第一期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向**预交受理费263元,退还其131.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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