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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华诉被告孟*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华诉被告孟*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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