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许跃诉被告杨*、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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