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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乌兰图**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乌兰图**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前查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生活困难无能力执行,申请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3)前查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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