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诉被告魏**、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金坛**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减半负担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原告姜**与被告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史**与被告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姜*新与被告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朱**、武小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朱**、张**、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肖**、吴**、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诉被告金湖县**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