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和炳诉被告肖**、吴**、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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