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朱**、张**、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诉被告朱**、张**、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0元,由原告金坛**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减半负担10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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