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庆诉被告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朱**、武小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魏**、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朱**、张**、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肖**、吴**、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诉被告金湖县**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季**与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兴化市**民委员会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