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与被告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和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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