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与被告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和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朱**、武小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魏**、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朱**、张**、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肖**、吴**、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兴化市**民委员会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兴化市**民委员会与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兴化市**民委员会、兴化市**民委员会与方大柏、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兴化市**民委员会与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王**、蔡**与兴化市**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