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化市**民委员会与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诉被告林发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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