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诉被告林发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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