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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民委员会与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诉被告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60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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