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诉被告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60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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