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兴化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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