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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与被告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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