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诸城市辛兴镇芦水社区冯家芦水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王**与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诸城市密州街道黄*社区前黄*经济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诸城市密州街道黄*社区前黄*经济联合社与莫招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孙**等与王柏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诸城市**区冯家芦水经济联合社与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诸城市**区冯家芦水经济联合社与毛建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王**与战文礼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