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张**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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