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周**与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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