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王**与被告王**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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