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会员与被告张*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河**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营市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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