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胜利油田**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胜利**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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