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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民委员会与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莒南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泱沟村委)与被告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泱沟村委员的委托代理人周**、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泱沟村委诉称:被告于2003年3月28日承包原告丰产林两块,共计5.44亩,承包费分别为每年每亩100元、150元,合同承包期限分别为20年、19年,承包费总计12189元。我村委在2013年年底收取承包费,并告知被告交纳后10年承包费,但被告至今未交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承包费62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朱*连辩称:2003年3月28日承包原告丰产林2块,一块是3.9亩,另一块是1.77亩,承包费分别是每年每亩100元、150元,承包期限分别是20年、19年,3.9亩的前10年的承包费已经交清,1.77亩的前9年的承包费已经交了2000元,承包方式是先交钱后承包。因村里占地还剩5.44亩,后10年的承包费未交,因为村里用了我的电,刨我的树、占地,村委未给予赔偿,因此,我未交承包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连系莒南县道口镇泱沟村村民。2003年3月28日,被告承包原告丰产林地3.90亩,并约定:先交钱后承包,每亩、每年承包费100元,承包期限是20年。后被告交纳2003年至2013年承包费3900元,尚欠原告2013年3月至2023年3月承包费3900元。

2003年12月,被告承包原告丰产林地1.77亩,并约定:先交钱后承包,每亩、每年承包费150元,承包期限是19年。2003年至2013年承包费2389.50元,被告已交纳2000元。2009年因沭河培堤占用原告林地0.23亩,尚有承包林地1.54亩。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12月至2023年12月承包费2310元。

2014年4月21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交纳2013年至2023年土地承包费621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交纳承包费单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土地,并交纳部分承包费,原、被告之间构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承包费62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支付承包费6210元之责任。被告辩称泱沟村委因占用其耕地等原因,未对其予以赔偿。被告该项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此,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莒南县**民委员会承包费6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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