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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民委员会与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莒南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泱沟村委)与被告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泱沟村委员的委托代理人汲广现、刘**、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泱沟村委诉称:被告于2003年3月28日承包原告丰产林2.78亩,每年承包费210元,合同承包期限19年,前9年的承包费5254元已交清。当时约定剩余的承包费于2013年3月28日前交清,村委在2013年年底收取承包费,并告知被告交纳后10年承包费,但至今未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承包费58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2003年3月28日,我以抓阄的形式承包村委丰产林2.78亩,每年每亩承包费210元,自2003年3月28日始,承包期限是19年,并约定先交钱后承包。我已交纳前9年的承包费,尚欠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的承包费5838元。2014年春节前后原告要过承包费。现在养猪亏本,还有两个孩子上学,花费多,所以现在没钱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莒南县道口镇泱沟村村民,2003年3月28日,被告以“抓阄”方式承包原告丰产林地2.78亩,并约定:每亩、每年承包费210元,自2003年3月28日始,承包期限是19年,先交钱后承包。2003年12月4日,被告交纳前9年的承包费5254元。尚欠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的承包费5838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2014年4月21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交纳土地承包费5838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交纳承包费单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以“抓阄”方式承包原告土地,并交纳部分承包费,原、被告之间构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承包费583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支付承包费5838元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莒南县**民委员会承包费5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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