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及第三人王**、张方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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