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与被告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赣榆**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张**与蓬莱**有限公司、李**等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6)
江苏海外**有限公司与中华**太仓海关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4)
江苏海外**有限公司与中华**太仓海关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6)
江苏海外**有限公司与中华**太仓海关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赣榆县**民委员会与相顺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赣榆**海洋与渔业技术推广站与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赣榆县**村民委员会与程新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赣榆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合作社与房广合、房小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