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赣榆县**民委员会与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与被告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赣榆**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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