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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兀社锁、吕**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兀社锁、吕**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被上诉人兀社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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