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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由于开庭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白**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现公告期限已满,但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白**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白**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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