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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舞阳县马村乡政府、舞阳县马**服务中心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舞阳县马村乡政府、舞阳县马**服务中心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孟**,被告舞阳县马**服务中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村乡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申诉称,自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马村乡政府下属马**生办在原告经营的酒店里多次就餐,共欠原告餐费6000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1000元之后就以各种理由不再给付,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45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舞阳县马**服务中心辩称,本被告由于工作原因在原告经营的金龙酒店里就餐欠款5450元属实,因为本被告是马村乡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笔欠款不能判给本被告偿还。

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舞阳县马**服务中心即原马**生办在2002年-2007年间,由于工作原因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金龙酒店里就餐,共欠原告餐费合计6450元,2008年2月3日经原告催要,由马**生办给付了原告餐费1000元,下欠545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原**计生办在原告经营的酒店里就餐欠原告餐费5450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偿还。因马**术服务中心系被告马村乡政府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欠款应由被告马村乡政府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欠款545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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