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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舞阳县**服务中心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舞阳县**服务中心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舞阳县**服务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1999年起至2009年12月12日,原告为马**生办书写计生固定标语、制板面、刷墙头、用玻璃、制牌子等,欠原告的劳务费及用料费均不能及时偿付,十年中历经马**生办主管领导董越强、胡**、赵**、马**、张**任领导,都是给原告持有的商业发票上签有准支,但经原告年复一年的无数次催要,被告总是以没钱为由一拖再拖,尤其是原任领导遗留下来的老帐,被告推诿不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万般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欠款22289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舞阳县**服务中心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1990年起至2009年12月12日,原告王**为被告舞阳县**服务中心写计生标语、制板面、刷墙头、制牌子等。被告马村**服务中心共欠原告王**材料款及劳务费22295元。原告持有的票据上分别有当时主抓计生办的主管领导董越强、黄**、赵**、马**、胡**、张*“准支”或“同意(开)支付”的签字,但被告舞阳县**服务中心至今未向原告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材料款及劳务费,应及时清偿。不及时清偿,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马**服务中心隶属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由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承担清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清偿欠款22295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舞阳县马村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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